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3月29日16时许,被告陈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二轮自行车行驶至屏山县镇金沙江大道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罗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罗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陈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与陈某和罗某进行协商和沟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针对事故纠纷进一步释法明理,帮助他们分析调解结案的利弊得失,引导双方从法律规定、诉讼成本等方面进行换位思考、综合考量。最终,在案件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充分权衡利弊,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由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罗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5200元。
在办案过程中,屏山法院始终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引导案件当事人以最小的诉讼成本实现最大的诉讼效果,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