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涉及未成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能动司法履职,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在审理涉未成年子女离婚、抚养等纠纷案件中,督导父母当好合格家长,避免离婚纠纷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叙永县法院积极围绕相关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近日,同步发出泸州法院首份《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及《社会关护委托函》,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以法之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4月16日,叙永县人民法院两河(家事)法庭向两起离婚纠纷的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在一案中同步发出《社会关护委托函》。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育有四个子女,近年来,原、被告均在外务工,长女与原告王某共同在广东生活,次女在叙永某中学就读常年住校,现年14周岁的三女及12周岁的四子在家中居住,原、被告委托邻居及亲友不定期进行关照、探望,现三女出现学习状态较差、情绪不稳定的状况。承办人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立即联系县妇联对该家庭情况进行风险排查,同时委托叙永县永宁社工对未成年子女开展社会关护和心理疏导,并发出《社会关护委托函》,委托永宁社工进行定期回访,以实时了解原、被告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以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心理状态等。4月16日,承办人向原、被告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并口头告知双方关心、关爱未成年子女,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
另一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共生育了两个孩子。因双方性格不合,二人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已分居生活两年,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王某生活,由原告王某在照管。了解到双方的婚姻现状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子女。同时考虑到两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在诉讼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告诫双方当事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要多关心、关爱两个孩子,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帮助孩子健康成长,避免因离婚给孩子造成不利影响。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和谐,叙永法院与县妇联、县民政局等部门共同构建覆盖全县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体系,不断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判后关护等工作机制,坚持能动履职、强化溯源治理,积极开展家事审判改革,构建多元协作的家事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