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日,屏山法院行政庭胡法官一行,就原告童某某诉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调解行为纠纷一案来到中都镇太平乡,进行现场勘查。
屏山县中都镇小坝村某组村民原告童甲、童乙为兄弟关系, 2021年因承包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经镇级相关部门、村、组三级干部多次调解未果。2024年1月22日,中都镇农业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调查认为,原告童甲与童乙于 1983年分家各立门户独自生活,分家时双方父亲童丙与童乙共同生活,经童丙、原告童甲、童乙协商一致,将童丙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交由童乙耕种,由童乙承担童丙的赡养义务。童丙与童乙共同生活17年后于2000年去世,去世后土地一直由童乙耕种至今。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意见认为童乙具有该份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童甲不服,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调解协议书违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召集案件当事人及镇村干部,来到争议现场进行勘查。通过现场勘查,结合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充分了解纠纷背后的故事,原来是因两兄弟对父亲去世后的承包地家庭内部处理问题而产生了纠纷,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承办法官通过实地走访、勘察,对当事人的诉求有了更加清晰直观的了解,为下一步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奠定坚实的事实基础。
近年来,屏山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把实质性化解纠纷贯穿案件审理始终。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切实做实“走到田间地头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程序和实体公平以“看得见”的方式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