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110,我抓到蒋某了,你们快来。”申请执行人李某国通过电话急切地对筠连县法院执行110值班干警说。
“收到,你稳住她,不要与她发生争执,我们马上赶过来。”值班干警对申请执行人李某国说。
4月9日17时许,筠连县法院“执行110”接到被执行人蒋某行踪的执行线索,立马驱车找到蒋某并将其带回法院。
案情回顾:蒋某在筠连县筠连镇某村一农村集体土地建有住房一栋。蒋某自称该房屋产权证正在办理中,且能办理过户手续,欲将房屋售卖给他人。唐某巧、李某国等人信以为真,先后各向蒋某支付了购房订金20000元,蒋某亦分别向唐某巧、李某国出具收条一张,并约定了剩余购房款支付日期。后,唐某巧、李某国了解到该案涉房屋修建于农村宅基地上,购买后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订金20000元,但蒋某拒绝返还。协商未果后,唐某巧、李某国分别将蒋某诉至筠连县法院。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为唐某巧执行到位部分案款后,执行法官多次到被执行人蒋某家中寻找,但均未找到蒋某下落。随着“执行110”举报热线公布,宣传力度不断加强,申请执行人李某国发现“失踪”多年的蒋某后,立即拨打了该举报热线,于是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这么多年了,这两个案件怎么都得做个了结了吧。”面对被执行人蒋某,执行法官说。
“该了结,但是我实在凑不了这么多钱呀。”被执行人蒋某说。
“什么没那么多钱?把我们的钱占用了几年,今天说什么都得还我们,要不然你一出去,想再找到你就更难了。”申请执行人李某国与闻讯赶来的唐某巧说到。
“我再想点办法,如果拿不出那么多钱会怎样?”被执行人蒋某问。
“逃避执行的,我们可以依法对你采取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面临的严重后果。
“那我打电话找找钱。”蒋某有些心慌。
之后的两个多小时,蒋某佯装很着急地“找钱”。执行法官也很有耐心,等着她。
“我实在凑不到3万多呀。”蒋某继续装可怜。
“那行,法警带她去体检,合格后送到宜宾拘留所去吧。”执行法官看清了蒋某的伎俩,欲起身离开。
见法警走向自己,动起了真格,蒋某立马慌张地说:“不不不,我打电话给我兄弟,让他想想办法。”
不多久,蒋某亲属将3.5万余元执行款当场履行完毕。晚上8时许,虽然天色已晚,但看着申请人带着满意的笑容离开法院,虽错过饭点,但执行法官却露出了会心的微笑。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农村房屋系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基于特定身份,无偿从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宅基地后建造的房屋,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目的是保证本村村民基本的居住,其附着在宅基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买卖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唐某巧、李某国购买诉争房屋的同时实际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蒋某向唐某巧、李某国出具《收条》,实际是购买房屋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的规定。故蒋某应当退还唐某巧、李某国购房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