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其实已经做好再次赶赴内江起诉的打算了,但没有想到法院提供了一个这样路径,让公司免除了再次的诉累。”“我们作为被告败诉了,但切实感受到了内江市市中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公司也会从各个方面积极履行判决。”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同时说到。这样看似矛盾的评价,其实既是对市中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肯定,也是践行张军院长提出的“以‘如我在诉’的要求做好司法审判工作”的生动实践。这是怎么回事?
本案原、被告均为公司,且住所地均不在内江,系因合同实际履行地为市中区,故由本院管辖。为告知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积极应诉、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前往被告住所地自贡开展案件送达与释法。
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应当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抗辩理由拒不支付案涉款项,同时,也查明双方约定合同付款的条件之一须以原告绵阳某公司先行向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截至审理时原告尚未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庭审后,承办人员在评议时考虑若仅看法律层面,开具发票势必是付款的前置条件,该案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并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化纷止争。当原告出具发票后,必然会再次起诉,这不仅会增加当事人双方诉累亦导致司法资源浪费。故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理念,提出原告于庭审后10日内向被告出具案涉票据,并提交法院依法认定,若逾期未出具则由原告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按期向被告出具了案涉票据,本院亦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件至此得到圆满化解。
“如我在诉”是“躬身入局,将心比心”。承办法官在办理案件中秉承“如我在诉”之心,通过判前释法、判后释疑,创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思路,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既得被告积极履行判决的坚定回复,亦收获原告由衷的感谢。市中区法院也将继续用心用情办理每起案件,在“冰冷”法条中传递司法温情,持续为全区营商环境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与优质司法服务。(叶 伟 鲁亚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