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官悉心调解,当事人当庭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2023年12月14日16时许,原告黄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屏山县某镇与被告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了原告黄某、被告邓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屏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邓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黄某前往屏山县人民医院急救入诊,经初步门诊检查后,原告黄某认为自身伤情并不严重,也不想因此给被告邓某增加负担,想着自己在家休养一段时日就能恢复,遂在检查结束后离开医院并未住院治疗。回家后,原告黄某常感胸痛且症状并未减轻,于2023年12月20日再次前往屏山县人民医院复查,诊断为左侧第7肋线性骨折。2023年12月底,原告黄某找到被告邓某要求支付其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修车费共计6888.9元。原、被双方就上述费用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黄某将被告邓某诉至法院。
屏山法院受理后,与原告黄某、被告邓某取得联系,考虑到双方情绪较为激动,原告坚持要求被告邓某赔偿6888.9元,被告邓某也认为自己很“冤”,原告黄某的伤情和自己无关,不应该赔偿。承办法官因势利导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以案说法、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从法律规定,人情事理等层面向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从原告黄某提交的各项证据出发,提出居中调解意见。承办法官向双方讲清说透法律规定后,原告黄某认识到自己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自己未能举证有收入减少的证据,表示愿意减少相应赔偿数额。被告邓某也终于意识到自己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从中吸取教训,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邓某赔偿原告黄某医疗费、修车费共计3888.9元,并当庭支付给原告黄某。至此,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均应主动购买车险。非机动车车主更应提高保险保障意识,购买车险既是为他人提供保障,也是为自己减轻经济负担。同时提醒广大车主,驾车出行应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在骑行电动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如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也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并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