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被执行的亲情(一)
执行不能很无奈,司法救助很温暖。
罗某与王某十年前判决离婚,女儿小罗跟着父亲罗某生活,判决王某每个月要支付400元抚养费给小罗直至成年。但十年过去了,王某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罗某与小罗相依为命,生活也还过得去,于是也没有向王某讨要过抚养费。
可天有不测风云,罗某开车不慎出了车祸而且还是主要责任。住的房子也不慎起火,不但房子没了而且许多财物也被烧毁。这时,恰好又逢小罗考取了学校还需要学费,父女俩的生活一下子陷入了窘境。无奈之下,只好找王某索要抚养费,索要无果后向西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对王某采取查控、限高措施,但未发现王某有房子、车子或存款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自述没有收入来源,生活主要靠现任丈夫养着,案件陷入僵局,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考虑到罗某和小罗的困难情况,西区法院对小罗进行了司法救助,并联系社区为父女俩提供了临时居所。司法救助的2万元发下来后,小罗顺利地去上学报道。
法官说:“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本次不是永远,系统筛查或者当事人提供可靠财产线索时,就会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同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生活困难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司法救助。”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执行不能——被执行的亲情(二)
被执行人很狡猾,执行措施很给力。
罗某和小罗的燃眉之急解决后,执行法官又发现了新的线索。原来,王某与现任丈夫育有两个儿子,如果王某连小罗的生活费都给不起,养育两个儿子的钱又是从何而来呢?
经过调查发现,王某虽然没有工作,但是她现任丈夫开了一个牛肉馆,生意也不错,王某就在牛肉馆里帮忙干活。执行法官认为,牛肉馆虽然登记在王某现任丈夫名下,但其收益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的那一份应当及时用于履行对小罗的抚养义务。
通过对牛肉馆的调查,执行法官找到了收支的关联银行账户,并调取了资金流水,发现该餐馆每年收入高达20万,与王某没有收入来源的自述不符,遂立即对王某采取拘留措施。
被拘留的次日,王某的现任丈夫带着钱到西区法院履行了小罗的全部抚养费。小罗认为,虽然王某对自己不好,但毕竟是亲生母亲,于是主动申请将王某提前释放。
法官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牛肉馆虽然属于王某丈夫,但婚后的经营收益有一部分应属于王某,其不履行对小罗的抚养义务,也不如实申报收益的财产情况,依法可以进行拘留。”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执行不能——被执行的亲情(三)
被执行人很窘迫,强制执行很有度。
之前提到,罗某开车不慎出了车祸而且还是主要责任。在保险公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后,受损害的一方刘某又提起了对罗某的诉讼,主张剩下的赔偿费。判决下来后罗某向西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然而,罗某和小罗房子都被烧毁了,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罗某受伤需要治疗,小罗也还要上学,根本无力负担刘某的赔偿费用。恰逢这时,王某的执行款五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刘某申请对该款项直接扣划。
执行法官告知刘某,该笔款项专属于小罗并且性质是抚养费,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能强制执行。同时,罗某一家遭受重大灾难,根据查到的财产清单显示,其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也没有投资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确实无力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在刘某与执行法官一同核验了罗某的财产清单后,刘某表示理解,并认可法院的执行。
法官说:“抚养费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应当依法予以保留,不得执行。”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李卓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