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筠连县法院审结一起销售伪劣电子烟案,以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七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郭某盛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东莞以14元/盒的成本价从他处购买“彩虹”等品牌水果味电子烟,后通过微信联系,以23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居住在四川省筠连县的被告人李某,被告人郭某盛收到钱款后,通过快递公司将电子烟寄给被告人李某指定的收货地址。被告人李某在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除烟草口味外的水果味电子烟禁止买卖和销售,仍将上述电子烟销售给他人。
2023年6月7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处查获并扣押各类待售水果味电子烟570个。经抽样送检,上述电子烟均为非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销售目录内的电子烟产品,不符合电子烟GB41700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系伪劣电子烟。经核查,被告人郭某盛销售伪劣电子烟金额33.5278万元,违法所得13.1193万元;被告人李某销售伪劣电子烟金额22.4837万元,违法所得7.87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盛、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认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提醒:目前,市场上的电子烟品种层出不穷,质量参差不齐,不合规的电子烟主要表现为尼古丁含量超标、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等,若消费者吸食不合格的电子烟产品,存在一定健康风险。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销售合格的电子烟产品,如非法经营电子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消费者应当提高鉴别能力,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理性消费,切莫通过非官方平台购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