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宋某某在宜宾注册了四川xxx化肥有限公司,并取得了“xxx”化肥品牌商标,提供化肥包装袋与农业农资公司合作,由农业农资公司按照宋某某提供的各类产品名录加工化肥产品进行销售。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宋某某先后3次从乐山市某有限公司购进无包装标识的脲铵氮肥共196吨运往宜宾市叙州区某仓库内。2022年2月21日,叙州区公安分局森警大队与叙州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仓库进行联合检查,现场查获8类未销售的不同标识化肥共计136.03吨,其中换包后未销售有标识化肥货值达154812元。经宜宾市质量监督检验所、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对该案中的8个化肥样品进行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不合格化肥冒充合格化肥,未销售货物价值达154812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依法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法官说法
农资安全,不仅关系粮食安全,更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化肥等农用物资是农业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侵害农民切身利益,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此案被告人销售不合格化肥,事关农业安全,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广大群众在生产厂家、经销商处购买商品时,也应当提高对商品的甄别能力,一定要到正规单位购买商品,要认准商标、厂名,看清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切记不要进购“三无”商品,切勿“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