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消费者李某称其通过微信方式联系叙永某超市老板,准备购买某酒铭钻52度酒,并通过微信向商家发送以前其在商家处购买的该款图片,商家告知该款酒库存不多,向消费者李某推荐另一款某酒虹钻酒100元/瓶,并告知有125件的库存。2月18日,李某以100元/瓶的价格将商家库存125件某酒虹钻52度酒全部买下,当天晚上商家送货上门,李某支付了部分货款,还余20000元未支付。次日,商家联系李某,希望李某把剩余尾款付清,若能立即付清可赠送其一坛价值1000元的酒,于是李某将尾款结清。李某在清理酒时发现,商家将某酒虹钻52度酒和某酒虹钻42度酒混杂一起送上门,认为商家损害其消费者权益,李某遂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要求退货退款。
叙永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商家认为双方在买卖过程中并未提及酒的度数,并且某酒虹钻52度和42度酒的进货价格是一样,认为双方都存在一定过失,商家表示同意将某酒虹钻42度退货退款,但运输费和搬运费要求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李某表示反对。在双方僵持不下时,叙永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邀请叙永县人民法院法官参与调解。法官现场对诉讼成本、时间精力及案情焦点进行分析,并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指导意见,靶向调解、耐心释法,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最后,当事人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将协议赋予法律效力。
2023年以来,叙永法院持续加强诉源治理工作,从源头开展矛盾纠纷防范化解,通过“法院+行业”的调解模式,提高解纷质效,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在叙永法院与叙永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共同调解下,成功化解消费纠纷案件22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余万元,支持消费者双倍赔偿3件,消费者获得双倍赔偿金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