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法院一审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未遂)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五百元,由扣押机关屏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3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受在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中的何某(另处)安排,组织车辆运送李某某、彭某某(均为未成年人)从屏山县出发路经云南省景洪市偷渡出境。次日,车辆到达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何某向其支付费用共计8350元,民警将王某剩余的6500元的违法所得予以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明知他人偷越国境而予以运送的行为,构成了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其所运送的李某某、彭某某未能出境,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宗富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