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前年今日说法播出的《被盗掘的祖坟》另外3名同案犯在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2500元—3000元不等的罚金。
2021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蔡某驾驶小轿车搭载陈某(已判)、王某(已判)、卢某(已判)从屏山县屏山镇出发拟盗掘被告人刘某、李某等人之前查看的位于兴文县莲花镇林园村杨关田(小地名)的一座古墓;到达长宁县城后,刘某联系李某带路,在李某的指引下,蔡某驾驶车搭乘李某、陈某、王某、卢某四人至兴文县莲花镇林园村杨关田的坟墓坎下公路,李某带领陈某、王某、卢某到坟墓所在位置后,搭乘蔡某驾驶的小轿车离开现场在路边进行等待。陈某、王某、卢某盗得墓中的两个罐子后,因无法进一步打开坟墓,蔡某驾车和李某一道返回现场坎下公路接到三人后离开,李某在长宁县下车,蔡某将其余人送回屏山县城。
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涉案墓葬为古墓葬,时代为明代,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被告人的盗掘、破坏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整体性、完整性,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明知民警在其家中等候主动回家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明知他人盗掘古墓葬并参与运输人员的行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盗掘古墓葬仍然安排李某带路的行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盗掘古墓葬而带路的行为,均构成了盗掘古墓葬罪,且属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