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致电“橘子”,很高兴为您服务,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
你好,请帮查一下我新买的一个“橘子”手机首次激活时间。
购买的新手机被提前10天激活,那“新手机”还是新手机吗?这其中有什么猫腻呢?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2日,杨某某在绵阳某经营部以11839元购买某品牌新款手机一部及配套配件。 几天后,杨某某因购买的手机信号差、通话有杂音等问题致电官方客服,咨询手机保修政策。其间,客服查询该手机验机序列号,回复手机销售时间为2023年8月,激活时间为2023年8月24日,保修结束时间为2024年8月23日。 明明是9月2日才购买的新手机,怎么在8月24日就被激活了呢?新手机缘何就变成“二手货”?杨某某从拥有最新款手机的小激动变成不解与愤怒,并就退货事宜与经营部进行沟通,无果,遂将经营部诉至涪城法院。 杨某认为 经营部用出售过的手机充当新手机向其销售的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要求经营部退还购机款并承担三倍赔偿金。 经营部认为 其销售的手机手机并不涉及产品质量问题,预激活是为保证产品质量是正品而进行的检测,目的是保障顾客权益,并非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 经营部作为手机销售商,在尚未出售给消费者之前激活手机,其明知案涉手机已被激活的事实,应将此情况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以便于消费者杨某某选择购买或者拒绝购买。但在实际销售时未如实告知手机已激活事宜,此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杨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且手机提前激活会对杨某某享受有限保修中的硬件维修等售后服务产生影响。所以,该经营部将已被激活的手机作为全新手机出售,违反了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使杨某某陷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经营部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如下 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某退还购机款11939元,杨某某退还价值11839元的手机及配套配件。 经营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杨某某赔偿三倍购机款35517元。 判决作出后,该营业部不服提起上诉,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电子产品质量、性能、是否使用、激活及有效期限、保修期限等信息是影响消费者选择的重要信息。经营者在向消费者销售过程中应主动如实告知商品型号、保修、激活事宜等方面真实情况,以消费者能够接受和理解的方式特别提示,以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真实选择。消费者购买前要仔细查看和询问产品信息,尽量选择通过官方正规渠道购买产品,对于产品问题售后及时与经营者沟通,沟通无果引发纠纷,应保存相应证据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