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州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晏某、袁某等38人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2023年3月,晏某、梁某某为首的团伙为牟取利益,在向电信网络诈骗上家缴存押金,招募外出取货人员(称为“买手”)后,用社交软件联系手机销售商谎称单位发奖或者送礼品名义需要购买成批最新苹果手机(iphoe14Promax),然后安排“买手”前往销售商所在地取货,并通知电信网络诈骗上家用接收被害人资金的银行账户将手机款转入手机商家的银行账户。之后“买手”将未拆封的新手机以低于市场价150元/台的价格卖出折现,团伙在收到手机销售现款后,扣除同上家约定的提成,其余资金通过购买虚拟货币转给电信网络诈骗上家。晏某、梁某某团伙在四川、浙江、广东、陕西等省购买iphoe14Promax手机共计432部,转移犯罪资金共3984378元。另,2021年6月—12月,李某某为获取利益,办理了5张实名银行出售给电信诈骗团伙接收转移资金,获利2500元。
2023年2—5月,以郑某某、曹某某、袁某为首的诈骗组织,租赁场所,联系租用虚假投资平台,使用电脑和手机,通过虚构的身份,用境外聊天软件加外籍非华人为好友以聊天培养感情的方式,诱导聊天对象将虚拟货币转入虚假投资平台后,再用各种理由搪塞兑现收益。所得诈骗资金由诈骗组织按比例进行分配。截止案发,共计诈骗外国人数十名,诈骗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572401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某、梁某某等12人明知是犯罪赃款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曹某某、袁某等27人,分别结伙利用虚拟货币投资虚假投资平台骗取外国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出售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连续2日,控辩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围绕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并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小叙说法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者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为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洗钱的常见方式是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渠道将诈骗资金洗白。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信网络诈骗打击力度持续加大,诈骗末端环节洗钱的手段也在不断更新,以高档手机、黄金等贵重物品为媒介,通过高买低卖手法实现非法资金“洗白”,也是一种“洗钱”方式。以此案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甘当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提醒广大贵重物品商家在销售期间,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