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等四人系威远县某建筑公司工人,2021年,由于资金困难,公司拖欠了黄某某等四人的工资合计15万余元。经威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协调,公司同意在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但到期仍未支付。2023年2月,经威远县法院调解,达成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官某某于2023年6月底前支付一部分、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的一致意见。
2023年7月官某某未按约定支付,黄某某等四人申请强制执行。由于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威远县法院高度重视,邀请威远县检察院参与案件执行,联动执行为农民工讨回薪资。2023年9月22日,在法检两院的共同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筹集2万元付给四申请执行人,同时用其名下的房屋和车作为担保,若未按期履行,法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资产。
2024年春节后,被执行人以没有拿到工程款为由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官多次责令官某某把车辆交到法院处置并自行搬离房屋,官某某告知执行法官车和房子其儿子使用和居住。2024年3月7日,官某某的儿子主动联系法官,随即代为其父亲履行了欠付的工资,并表示一定会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剩余的工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