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第三车砂石原料倾倒而出的轰隆声,在泸州某建材有限公司厂房外的露天场地上,被拉走的60余吨砂石碎石原料在短短一个月内又回到了原处。
既然被拉走,为何又要大费周章地运回来?原来,该公司由于合同纠纷被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申请了财产保全。泸县法院在本案民事裁定书生效后,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4日查封了该公司的全部厂房、设施设备、原材料、露天所有的砂石碎石等。作为供应商的曾某某,此前在按约向该公司提供上述砂石等原料后并没有收到货款。为挽回损失,他在知道了法院的查封消息后,仍然抱着“公司没付钱,东西还是属于我的”的侥幸心理,先后拉走三车共计60余吨石料。殊不知,这种行为已涉嫌违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财产行为。执行干警在得知曾某某偷运石料的消息后,便立即通知其到法院接受调查。曾某某辩称自己以为法院只是查封了厂房设备,也没有注意到张贴在过磅房墙上明显位置处的查封公告。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曾某才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为自己不懂法的行为懊悔,并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谅解。随后,在执行干警的现场监督下,曾某某当日便将运走的石料“完璧归赵”。
石料辗转的故事,已经告一段落,但普法之路仍然任重道远。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经常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对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进行私自处置,属于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可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