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被告罗某两人于2020年9月通过某交友软件认识并发展成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原告龚某陆续向被告罗某微信转账2万余元,后原、被告于2020年12月分手,原告诉至纳溪区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原告,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本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罗某向原告龚某返还原告龚某人民币12,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并驳回原告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在恋爱过程中,一方为表达爱意、增进感情而赠予对方财物,或为另一方购置的个人物品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予,如:特殊金额,520、1314等具有特殊金额的转账;特殊日期,情人节、七夕节、纪念日等给付的财物。若经济往来所涉金额较大,如大额转账、房产、车辆等,一般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可推定为彩礼,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被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条件。赠与附条件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