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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发声,守护“未”来 ——纳溪区法院发出龙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来源:纳溪区人民法院 作者:严飞飞 任敏 发布时间:2024-02-27 11:34:06

守护公平正义,是法院人职责所在。守护“未”来,法院人亦责无旁贷。为督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好地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纳溪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4年2月22日发出龙年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对一起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陈某的母亲韩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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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令发出现场,案件承办法官与韩某进行座谈,实行一对一的家庭教育沟通指导,了解陈某近期疾病治疗、心理变化、学校教育及社会交往情况等,提出切实可行的家庭教育建议,旨在引导韩某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陈某的教育、关心和爱护,帮助韩某与陈某建立更为融洽的亲子关系。同时,承办法官还向韩某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充分认识到父母及监护人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责任不履行责任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

座谈结束,韩某向承办法官真诚表达了感谢,并承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真正履行起作为一个母亲的家庭教育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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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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