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二人于2010年12月各出资90000元共同购买了第三人王某位于雷波县南田乡某村的房屋等,双方约定各享有一半的权利。2019年雷波县进行棚户区改造,被告张某领取补偿费用和享有相关安置后,拒绝分配给原告韩某,遂原告起诉至法院。
该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雷波法院主持调解,原告韩某、被告张某、第三人王某自愿达成一致协议,被告张某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分三次给付原告韩某征收、拆迁等补偿款共计267000元。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张某履行67000元后,便一直未履行到期支付义务,韩某多次讨要不成,于2022年向雷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退休后定居在乐山,名下有房产、退休工资。雷波法院找上门责令张某履行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时,张某丈夫声称张某精神不正常有问题,威胁承办法官赵天富,如果法院冻结工资、扣押财产就将采取偏激措施,将张某抬至法院。
经多次释法明理、沟通无效,承办法官果断无视威胁,直接将王某乐山房产依法查封,并冻结其工资卡,定期扣划给申请执行人韩某。2024年春节前夕,最后的78944元案款履行完毕,该案成功执结。
雷波县法院正告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久赖不还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通过查封、冻结、扣押、搜查等强制手段,依法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方法妨碍执行、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