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担保人还款后向继承人追偿债务,执行阶段查封房屋,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担保人维权再次陷入僵局,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法官悉心调解,2月23日,该起长达9年的借款纠纷案终于得以和解执行。
2015年10月19日,包某向新市支行借款100,000元,由苟某以其定期存单提供担保。2017年5月11日包某死亡,新市支行向屏山法院诉讼要求苟某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偿还包某剩余借款本金74,094.90元及利息4,302.88元。经法院调解后,苟某偿还了包某全部本金及利息。
2017年9月5日,苟某将继承人包某1、包某2、包某3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包某债务。法院判决包某1、包某2、包某3在包某的遗产范围内共同偿还苟某78,397.78元。
案件生效后,包某1、包某2、包某3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苟某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案外人宋某在2014年和包某同居后,包某及其子女一起居住在该房屋内,至今包某1仍居住在案涉房屋,法院查封了宋某的自建房一套。
法院查封宋某房屋后,宋某向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称该房屋系2012年向家坝水库蓄水移民搬迁时,宋某按照当地相关移民政策在其父亲的农村承包土地上修建的,包某当时只是作为包工头对房屋进行了修建,而不享有权属,法院应予以解除查封措施。
屏山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后,民庭法官刘建通过了解,本案的纠纷已经长达八九年,积怨颇深,本案之所以一直未得到妥善的解决,源于各方当事人经济情况都很困难,为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法官开始给各方当事人打电话,一一了解情况并做调解工作。经过数十次电话联系和当面沟通,终于达成初步的解决方案,经过民事执行法官多次的努力协调,在包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的情况下,包某1愿意支付35,000元给苟某,双方当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一起陷入僵局多年的执行案件和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