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产品生产者质量起纠纷 庭前调解当场履行

来源: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旭 发布时间:2024-02-26 17:59:42

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是宜宾某有限公司的工人,于2023年5月26日4时2分许,在公司五车间涡流纺8号机处理输送带上的倒歪筒纱时,被被告生产销售安装的自动打包线输送线上的筒纱掉落砸伤头部。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屏山县人民医院医疗,对头部伤口进行缝针和包扎后当日回家。该事故的外伤致原告头晕、头痛一个多月,原告于2023年6月30日至次月11日在屏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主要出院诊断:建议出院后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并注意休息。原告有权获得工伤赔偿和对第三者(本案被告)民事赔偿合计20593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龙法官积极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因被告公司所在地为山东,且一直未能联系上,最终只能委托当地法院送达,直到开庭时才得以见到被告的代理人。因案件事实清楚,所以龙法官在开庭前对双方释法明理,从情、理、法三个层面进行分析,最终在龙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被告当庭微信补偿原告6000元。至此,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下一步,屏山县人民法院将不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一站式”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