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是指两个或多个参与方共同控制某项安排,其中任何一个参与方都不能单独控制该安排,但至少有一个参与方能够阻止其他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单独控制该安排。共同经营的法律框架通常涉及民法典。在共同经营中,参与方通常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比例来分配利益和承担风险与亏损,这个比例的确定不受各方投资多少的限制。
一、法律与会计准则的依据
目前针对合营安排并未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公司在采取共同经营模式时受双方签订共同经营协议的约束,共同经营协议属于合同的范畴,受民法典的调整。《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40号》”)作为会计准则仅仅是规范共同经营企业会计核算以及财务报告并不等同于法律法规,在共同经营模式下需要遵守双方合作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会计准则第40号》的定义,本次共同经营的项目属于合营安排里的共同经营,即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
二、共同经营的优势
对比以入股形式参与经营,共同经营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共享与风险分担。共同经营可以让各参与方共享资源,包括资金、技术、市场渠道等,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双方可以共同承担经营过程中的风险,降低单一企业面临的风险压力。相比之下,入股通常意味着投资者按照其股份比例承担风险和享受收益,没有共同经营那样直接的风险分担机制。
2、共同经营的合作模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合作方的意愿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而入股通常受到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限制,变更可能需要经过更复杂的程序。
3、共同经营可以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因为所有参与方都直接参与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助于增强合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入股则可能存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尤其是当股东之间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时。
三、共同经营的风险
1、法律风险:作为共同经营的合营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合营安排的相关资产的全部利益,但是协议无法穷尽所有的情况,若后续因合同存在疏漏或无法完全执行的情况导致纠纷,可能对共同经营的合营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2、管理风险:作为经营双方之间的管理理念和经营策略可能存在差异,如果沟通和协调不畅,可能会导致管理决策的延误或失误,影响经营效率和成果。
3、经营主体的风险:在现有的民法、商法制度下,不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共同经营很难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外开展交易,例如无法以自身名义直接对外开票,供应商也无法直接将发票开给共同经营。这在目前普遍以发票作为最主要的会计凭证和税务凭据的情况下,将造成很大的操作困难。
四、共同经营的企业案例
1、为高效提升5G网络覆盖,中国移动与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广电”)订立了一系列具体合作协议(“共建共享协议”)以共建共享700MHz 5G无线网络。根据共建共享协议,双方围绕中国广电获得的国家相关部门授权使用的700MHz全部频率共建共享700MHz无线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基站、天线等设备资产)。双方联合确定网络建设计划,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处置(转让、抵押、质押等)其所享有的合作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700MHz无线网络资产所有权。中国移动先行承担协议约定范围内700MHz 5G无线网络全部建设费用,并在法律上享有上述无线网络资产所有权。中国广电按双方基于公平合理协商的条款向本集团支付网络使用费,因此,双方均享有700MHz无线网络使用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前提下,中国广电可分阶段向本集团按届时市场公允评估价购买50%的700MHz 5G无线资产。
2、2019年9月9日,中国电信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通(4.620, 0.00, 0.00%)”)签订框架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以共建共享5G接入网络。根据合作协议,中国移动与中国联通划定区域,在全国范围内共同建设和运营一张5G接入网络。在中国联通建设、运营和维护5G接入网络的地区,中国电信依托中国联通的网络开展5G业务;在中国电信建设、运营和维护5G接入网络的地区,中国联通依托中国电信 的网络开展5G业务。
根据合作协议,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共享5G频率资源,5G核心网络各自建设、运营和维护。双方共同确保5G网络共建共享区域内的网络规划、建设、维护及服务标准统一,保证同等的服务水平。
5G网络共建共享安排由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通过双方共同设立的协调和推进机构达成一致,以建立双方一致同意的相关机制、制度和规则。该共同协调和推进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共同开展网络规划、投资决策、项目立项及验收等相关工作,包括确定5G基站的站址及设备型号等,并协调5G共建共享网络的运行及维护,确保合作协议的有效实施。例如,全区域内的5G基站建设的时间、范围及站址,设备的选择及维护供货商的委任,均需由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