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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单方违约解除合同,赠送的课时能计入退费吗?

来源: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15 15:11:31

2021年6月14日王某某为其子在四川某教育公司处购买了正课68课时、单价260元总价17680元的英语、数学一对一辅导课程双方签订了教育辅导协议同时,教育公司承诺赠送王某某10课时双方对此签订了赠送协议约定在教育辅导协议正课课时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
   9月16日,教育公司宣布经营困难停止营业并表示无力退费截至倒闭之日,王某某之子已上17.5课时尚有60.5课时未消费共计未消费金额13713元此后王某某多次与其协商退费事宜均未果遂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学费13713元及支付利息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教育公司单方停止经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故王某某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教育公司应当向王某某退还剩余学费并赔偿迟延退费的利息损失。

此外,“正课上完后赠送协议才生效”等类似约定的适用前提是接受培训一方违约。为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教育培训机构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故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学费的金额为13713元并支付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双减”政策的落地,教培机构停业、跑路现象层出不穷,相关纠纷爆发式增长,家长遭遇“退费难”。赠课是否应当计入退费在实践中观点不一。
  此案中“赠课不予退费”等类似条款一般系培训机构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若培训机构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家长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家长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使培训机构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在理解上也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即该条款的适用前提应限于接受培训一方违约。在因培训机构单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赠课应当计入退费。该裁判规则对妥善化解教培行业退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对健身、美容、美发等预付式消费领域同类退费纠纷亦具有参考价值。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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