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请托事项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件。
王某与张某通过工作相识后成为朋友,后张某称能够找人帮王某办理本科文凭但要花一些钱,王某信以为真,当即请张某找人为其办理。后通过微信向张某转款3万元用于“办事”。张某也当即向王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并承诺事情办不成返还3万元。后张某未将事情办成,也未将钱还给王某,后王某拿着借条和与张某的聊天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偿还3万元的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其与张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从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能得出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并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结论。且原告无其它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难以认定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因请托事项、疏通关系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方式所形成的债务,针对这种非正常债权债务关系,以民间借贷起诉的,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我国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违反了公序良俗,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必将对社会秩序以及法治进程产生不良影响和负面导向。
(刘霍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