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往往会采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因此,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到大量职工,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陈某某诉某纸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经名山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于2018年病故。某纸业有限公司曾下发公司文件,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帮助解决职工工资、进原材料,并要求一般员工不少于3000元,班组长不少于5000元,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上不封顶。某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何某100000元后出具了收据。之后,由于环境污染等问题无法解决,某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何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何某等300人工资1640412元;二、某纸业有限公司退还何某等16人职工保证金1298500元。2021年2月,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了《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陈某某的丈夫何某身份来看,其是某纸业有限公司的员工,符合职工集资借款身份。再看庭审中某纸业有限公司认为用人单位是向职工集资行为,公司是随每月工资支付了利息。因此,某纸业有限公司对何某的收款行为,应当认定为,名为职工保证金实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根据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序清偿。即职工集资款参照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作为破产债权第一顺序清偿。根据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官说法: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往往会采用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因此,职工集资款往往涉及到大量职工,准确认定职工集资款的性质、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系职工集资款引发的纠纷,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实施之后,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现行有效,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抵触,应当适用。因此,基于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社会稳定等因素,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集资款应纳入职工工资范畴,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