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检察官说法丨假结婚证,真骗钱

来源:岳池县检察院 作者:张琴 发布时间:2021-10-29 17:43:34

近期,岳池县人民检察院对张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依法提起公诉,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述: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已婚的情况下,编造离婚的虚假事实,经潘某某介绍与被害人张某乙认识后,对张某乙谎称自己在民政局有关系,只需张某乙提供其个人信息,自己就可以和其办理结婚证。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去至打字复印店找詹某某帮忙做了一本其与张某乙二人的假结婚证。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去被害人张某乙的住处,将其办理的假结婚证交给被害人张某乙。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又先后去打字复印店找詹某某做了一份与张某乙二人的假购房合同和一本假房产证,后被告人张某甲将其所办理的假购房合同、假房产证用手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被害人张某乙,进而骗取张某乙的信任。

2019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微信以和张某乙共同购房需要钱等理由多次向张某乙索要现金,共计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40826.78元。

本案中,因为被告人办理了假结婚证后,张某乙就相信张某甲是她的丈夫了,后面还骗张某乙说两套房子将她的名字加上,骗取了张某乙的信任,张某乙认为自己也是产权人之一,是一家人了,拿钱给张某甲是应该的。最多的一次转账10000元,少的有100元。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法院亦认为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张某甲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40826.78元。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也就是说,领取结婚证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场,除此之外,无任何其他领取方式。同时,有关职能部门,一定要严厉打击假证违法产业,严查制作、贩卖假证行为,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张琴)


责任编辑:陈九林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