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及房屋行政行为中,被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但被征收房屋却遭误拆,造成被拆迁方巨大损失。
2017年8月14日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新华印刷厂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黄方雁的房屋位于该征收项目地块范围内,自流井区人民政府抽签确定委托评估公司对黄方雁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自井府房征补决【2019】4号《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黄桂明(黄方雁父亲,已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后向黄方雁送达。黄方雁房屋位于自流井区五星街半边街居,属于自流井区中心区域,人口密度和流量非常大,相邻高档商业物业、小区、广场、学校,有十多路公交路线和出租车、网约车,交通十分便利、快捷、畅通,基础设施完善,整个区域商业气息浓厚,是本市最繁华的商业地带,黄方雁长期在此经营餐饮业。由于黄方雁认为“征收补偿决定书”未能依法、客观、合理作出,决定补偿,价款畸低,无法反映被征收房屋的真实价值,严重显示公平,随后他在起诉期限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我们随后到实地了解,该拆迁区域在市步行街旁黄金区域,现在已拆迁完毕,四周已被围挡遮挡。在(2019)川03行初71号行政判决书的判决书中看到,“确认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做出的自井府房征补决【2019】4号关于对黄桂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违法”字样。随后我们来到自流井区政府,并把调查情况向政府进行反馈。
我们在拆迁区域另了解到,自流井区政府在2019年3月18日对黄方雁经营地点进行封路,2020年4月6日对黄方雁经营地断水断电,说是为了拆迁区域的安全,才把电、气断掉,水没有断,如果哪个没有拆迁的用户需要接通水电气,只要提出申请都可以安排处理。
自流井区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行为在黄方雁起诉至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2020年8月5日判决确认自流井区人民政府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流井区政府对法院判决置若罔闻,于2020年8月7日对黄方雁的合法建筑进行了强拆。目前黄方雁与自流井区政府的行政征收补偿案子已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流井区委有关部门回复:关于黄方雁房屋拆除的有关情况,黄方雁反映的房屋位于自流井区依法经批准征收的新华印刷厂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该项目启动以后得到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踊跃支持,截止目前为止,项目被征收人签约率已达99.4%。自前述地块的征收公告发布以来,征收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征收人宣讲征收补偿政策,耐心细致的做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但因黄方雁等4户被征收人因要价远超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致双方未达成协议,后区政府分别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黄方雁等被征收人收到后向市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年8月5日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方雁等)的诉讼请求。由于该片区大部分住户已经搬迁,且多数房屋为木质结构,若不及时拆除已滕空房屋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征收办于2019年底陆续对已签约的房屋实施了拆除。2020年8月7日中午,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拆除已签约住户房屋时,因前述房屋老旧且现场房屋密集,施工单位负责人与现场作业人员工作衔接有误,导致作业人员将黄方雁房屋误拆。发现该问题后,区住建局、区棚改办、新华印刷厂征收办及时牵头组织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和三户未签约住户协商,由施工单位进行赔偿。目前,各方仍在协商中。
从区政府的回复中可以看到几个问题?1、明明判决书呈现的判决结果明明是行政行为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到政府这里就是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政府有关部门说,房屋拆迁行为系企业误拆所致,但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说明征收主体是当地一级政府,况且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一切的工作不都是按照政府的要求进行?他们难道区分不了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指令?
之后黄方雁反映称,当地政府并未如其所言与他积极协商,而是一拖再拖不予理采(二审省法院开庭后进行过一次调解,但政府方连最初的显失公平的价款都不认了,更是往下压低补偿金额。
我们再次来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政府,我们说明来意后,政府通知住建拆迁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一同见面,该住建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政府一直都在积极协调解决这问题,并且表示更大的诚意,但与当事人的期望相差太大,首先,作为当事人他的实际有证的建筑面积没有他说的那么多,其它是无证面积及无证建筑,其次是当事人认为他的地段是紧邻主干道的商铺,实际是他的商铺是临路的第二排。当事人说无证建筑存在有几十年,并且在以前政府已经交过土地占用的罚款并一直使用至今,按照规定应该认定为合法建筑,况且该商铺前面是一条路直通主干道,没有建筑遮挡。住建部门负责人把当时的现场效果图拿出来进行比对说明,我们看到,紧邻主干道的确有一排建筑,但在反映人黄方雁的房屋前面是空缺,餐厅大门刚好直面主干道。随后政府表示,下面我们还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尽快消化矛盾。但时至今日,当事人反馈信息说政府在之后都没有联系协商。
众所周知,旧城改造是政府行为,但具体操作则是由政府招标后由指定的开发商进行开发建设,如果是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进行开发,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事实是往往其中涉及到诸多具体的经济利益和纠纷需要进行协商解决,并非易事。
城市建设包括旧城改造,本来是一件好事,但政府必须站在更高的高度,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好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居民个人利益之间的纠纷,否则只会损害政府的形象,并带来更多的社会矛盾。在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益并造成巨大社会矛盾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隐患,更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法律专家解读:
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照上述法律条款,自流井区政府的“误拆”行为显然是不够严谨和规范的。
针对事件进展,我们将持续予以关注。(方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