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与内江市生态环境局、东兴区政府、东兴区某群生猪养殖家庭农场、东兴区某美生猪养殖场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系内江市东兴区新店乡金鼓村三组村民,其于2003年左右在宅基地自建房屋用于居住。2013年左右,孟某某同组村民张某1、张某2在孟某某房屋旁分别开办了内江市东兴区某群生猪养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某群农场)、内江市东兴区某美生猪养殖场(以下简称某美养殖场),从事生猪养殖。2018年8月31日,孟某某认为某群农场、某美养殖场的养殖规模扩大,造成了环境污染,向原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原区环保局)递交了书面举报信,要求对某群农场、某美养殖场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原区环保局接到举报后,多次安排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巡查,并对孟某某的井水进行抽样检测,对某群农场无组织排放废气和噪声进行现场采样监测,要求某群农场、某美养殖场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11月28日,原区环保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2018年12月18日,原区环保局作出书面回复,认为某群农场、某美养殖场不存在污染物未经处理即排放的情况,关于噪声影响的问题,已责成采取措施来降低噪声对周边产生的影响。孟某某对该回复不服,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于同年3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区环保局作出的回复。孟某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资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区环保局在接到原告孟某某的举报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快速派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对原告孟某某举报的问题逐一进行了核查。区环保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某群农场、某美养殖场是按照规定建有相应防污、排污设施,没有未经处理即直接排污的行为,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在国家规定的限值范围内,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有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故区环保局认定第三人没有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而未予处罚。区环保局已履行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被告区政府作出维持区环保局《回复》的复议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孟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孟某某上诉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认为,经内江市东兴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孟述容家井水中的耐热大肠菌群和总大肠菌群均超标,足以证实水质受到污染的事实。原区环保局作出的《回复》就此问题避而不谈,未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存在明显不当,遂判决撤销原内江市东兴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回复》及内江市东兴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就孟某某的举报投诉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也不断增强,对行政机关履行环保职责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本案中,孟某某向环保部门对养猪场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后,尽管环保部门进行了数次调查处理,但处理过程和结果均存在不当,未对孟某某家井水中的耐热大肠菌群和总大肠菌群超标问题作出答复,故法院认为区环保局和区政府没有充分履行法定职责,判决撤销其作出的原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经环保部门协调处理,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本案既有效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切实解决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