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法官说法】转让购房资格成空头支票 出让人赔偿受让人损失11万元

来源: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 陈方 彭屏 发布时间:2021-04-09 21:38:56

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快速调解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童某一次性向原告支付因转让购房资格不成造成的损失共计11万元。

原告叶某与被告童某、黄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被告童某单位修建经适房,因其当时有房居住,遂将其购房资格转让给了叶某,叶某为此支付了定金25000元、转让费20000元。叶某付款后,等着童某通知其交纳房款,办理相关手续,结果这一等就等了11年,因各种原因导致购房不成,转让资格成了空头支票。

11年来,本地的房价涨了几倍,叶某也错失了购买商品房的时机。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叶某多次找童某、黄某协商赔偿未果。万般无奈之下,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童某退还已付定金及转让费,赔偿其房价上涨给其造成的损失、违约金等共计60万余元。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认真阅卷了解案情,认为双方此前有信任的基础,才会达成本案的协议。因此,本案应该有调解的基础,但由于被告背信弃义,导致双方矛盾产生、各执已见,故无法解决现在的问题。

考虑到原、被告的工作性质,承办人多次通过电话与原、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和背对背调解。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沟通后,童某提出一次性赔偿叶某11万元,叶某也作了让步表示同意,双方解除购房资格转让协议。

由于童某年龄较大,对使用电子支付工具不熟,叶某又担心童某临时变卦。在如何支付赔偿款上,承办法官与双方进行了充分沟通,确定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的方式。2021年3月25日,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童某当场向叶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叶某撤回起诉。一场长达11年的纠纷就此解决。

在队伍教育整顿中,民事审判第四庭承办法官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化解了原被告的纠纷,为叶某挽回损失,为群众办了实事。


责任编辑:罗霞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