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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作者:曾洁 发布时间:2025-03-11 14:46:10

——经销商应以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标准对执行PDI程序中已知的车辆瑕疵进行披露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8日,刘某从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处购买兰博基尼新车一辆。刘某支付了预付款25万元后,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随后从大众汽车(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购入前述进口兰博基尼汽车。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对该车执行了PDI检查,发现:1.前保险杠左侧有一条大约1.5cm长的裂缝;2.前保险杠左侧漆面脱落,大约4mm;3.左前门左上角漆面有三个凹坑。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遂在交付前检查表第5项“卸下汽车保护罩并检查车身和油漆层有无任何损坏、碎屑或划痕”记录为“×”。2024年5月6日,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在未主动告知和明确说明前述瑕疵的具体情况下与刘某完成了车辆交付手续,刘某向其支付了尾款293万元。后,刘某对车辆进行拆解检查后发现前保险杠裂缝后方位置的卡扣存在断裂,遂以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车价款3 180 000元、赔偿三倍车价款9 540 000元。

二、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但其中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应当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同时,应当从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问题是否严重及相应处理措施是否复杂、是否给消费者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等方面,对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项下的欺诈进行认定。

本案中,关于车辆的保险杠问题及相应修复措施,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刘某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本案并无证据证明保险杠问题及其修复给刘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甚至造成实质损害。在车辆交付之前,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作出了将前述问题以交付前检查表第5项记录为“×”的方式披露的主动行为,因此,在本次销售过程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并无隐瞒相关问题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消费欺诈。但刘某购买的核心目的显然是获得一辆全新的无瑕疵的车辆,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未在车辆交付前或交付时以更直接、更明确、更便捷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已知瑕疵,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涉及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显著轻微,且明显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遂判决成都某汽车商贸公司向刘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 000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现代汽车商品零部件众多,构造复杂,车辆从生产至最终交付消费者,期间需经历运输、存储等诸多环节,进口车运输路程往往长达数千甚至上万公里,不能因到店车辆存在小的瑕疵就将车辆重新运回厂家处理。为此,汽车行业普遍存在PDI(Pre-deliveryInspection,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即由汽车生产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予以校正、修补及更换原厂配件,使得所交付车辆达到生产厂家的新车出厂标准。PDI程序是行业惯例,关于对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应告知消费者,消费者认知与行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争议。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经组织行业专家、主机厂、经销商调研后于2017年3月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列出了经销商应对消费者进行告知的情形和标准。就本案而言,保险杠问题不属于《指引》规定的主动告知事项,金额也不符合应予告知的修复率比例(修复率超过乘用新车整车市场指导价格5%)。

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相关信息的权利,经营者负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消费者知情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石。关于商品信息的全面告知范围,既应基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以是否足以影响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标准,强调消费者有权获取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全面信息;亦应兼顾市场交易成本和效率原则,强调对消费者知情权的实质性保护。与此同时,相对于消费者而言,经营者在商品信息的获取上明显处于优势地位,经营者应遵守商事交易的诚信原则,主动、全面、明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已知的商品瑕疵信息,以实现真正的消费公平。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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