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东对公司管理参与度较低,在信息获得上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公司将自己的投资用到了哪里,公司到底是亏损还是盈利可能无法准确掌握,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那中小股东如何切实维护自己的知情权呢?
2023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加强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是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在新法的指引下,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此案的判决结果无疑为新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基本案情
左某某系绵阳某某公司股东之一,并于2021年为该公司实际投资40万元。为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左某某于2024年7月1日向该公司邮寄查阅财务账簿、会计凭证请求函,请求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含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该邮件寄出后,绵阳某某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回应。
裁判结果
涪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股东知情权是否包含查阅会计凭证等原始资料,原公司法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小股东的诉求难以得到满足。而新《公司法》第57条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因左某某系在新《公司法》施行后提起的诉讼,且已履行了法律前置程序,法院判决支持了左某某要求查阅绵阳某某公司会计凭证等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公司数量持续增长,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该权利赋予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管理等相关资料的途径,是了解公司治理状况、监督高管行为的关键。然而,大股东常实际控制公司,限制或刁难中小股东查阅相关资料,严重影响其投资积极性。本案法院依据新《公司法》,支持股东全面查阅公司资料,不仅有力维护了公司治理的透明度,更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激发了市场活力,意义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