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看不到孩子就不给抚养费 可行吗?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以海 发布时间:2024-01-25 11:08:53

近日,渠县法院先后收到两个孩子的父亲杨某申请要求向前妻李某强制执行抚养费,而前妻李某则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2013年7月,杨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杨某甲、杨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于2020年7月在渠县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约定两子由杨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然而李某未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抚养费,2021年9月,杨某甲、杨某乙的法定监护人杨某代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李某仍按照离婚协议内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每月第一周有两天探视子女的权利。而后,李某仍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某支付抚养费11500元。

2024年1月,法院执行立案并采取网络集约查控系统的方式查询李某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电话联系李某告知其需履行抚养义务。同时,李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探视权,告知法官,杨某不让其探视子女。

执行法官获知情况后,及时联系双方到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支付抚养费是孩子父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的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经过法官真心、真情明理后,双方明白自己的错误,李某主动支付抚养费,杨某准许其探视子女,该案画上圆满句号。

(陈以海)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