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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白鹏 发布时间:2023-12-24 19:37:55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来,大竹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结婚,至今已有20余年。双方婚后财产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以及数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等。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中,经与双方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除对部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无异议外,双方对对方掌握的银行存款均表示不掌握,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并一致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承办案件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申报一本通》《申报需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应的财产申报表格,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主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共同财产。

【竹法微课堂】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一)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二)申报不同财产类型,主要有哪些?

房产等不动产、车辆、现金、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保险等。

(三)申报期限

法院指定当事人申报夫妻共同财产期限自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若在指定期限内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说明缘由并申请延长申报期限。

(四)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怠于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视为未申报。人民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若任何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并多担债务。

3.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释法

(一)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应当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收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医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白鹏)


责任编辑:双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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