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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川法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通川法院 作者:陈曦 王滔 发布时间:2023-12-05 09:07:09

1128日,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正式启动,主题为:“尚俭崇信尽责  同心共护食品安全”。通川法院此次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示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的成效。

 

夏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将“地沟油”掺入火锅底料

 

夏某某在担任达州市通川区达人街某火锅店厨师期间,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油进行回收并熬制提炼(俗称“老油”)进行存放,再将其添加进新鲜火锅锅底中提供给顾客食用。后被执法机关查获。

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且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近年来,有的餐馆为节约经营成本,会将客人食用后的汤锅废弃油脂回收,过滤后加工熬制成“老油”再给顾客食用,油脂通过反复加热产生有害物质,严重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对夏某某等人从严进行惩处,彰显了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决心和力度,既达到惩罚教育被告人的作用,同时遏制了制售“老油”的违法行为在辖区蔓延,有效保障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杨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

将松香用于食品用工

 

杨某某在位于达州市通川区梓桐镇巷道临时居住点帮当地居民屠宰家禽并收取手工费。在此过程中,为了给屠宰的家禽脱毛,杨某某将从他人处购买的松香放在一铁锅中熬煮后,将融化的松香敷裹在屠宰的家禽身上进行加工脱毛,后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的松香经提取后,送往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类物质不能用于食品加工。

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典型意义:生活中,有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节约成本、牟取高利,在生产、加工食品的过程中非法掺入其他物质。本案中,杨某某使用的工业松香是一种含有重金属且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批复也明确了“工业松香不可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工业松香属于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杨某某直接使用工业松香进行鸭肉脱毛并将脱毛后的鸭肉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陈曦 王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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