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万源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对一不按期参加社区矫正的缓刑罪犯依法收监执行刑罚。
林某某,男,1992年8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龙舟寺观坟坝组42号。2019年11月13日,林某某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林某某按规定应在判决书生效十日内到万源市司法局报到参加社区矫正。2019 年12月16日,检察院干警在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报到参矫情况时,发现林某某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后,便联系社区矫正机构立即查找其下落,督促其尽快报到。2019年12月26日,检察院再次核实林某某报到情况时,林某某明确表示“不会到万源市司法局参加社区矫正”。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7日向万源市司法局发出监督文书,要求对林某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参加社区矫正一事予以依法处理。万源市司法局按照监督意见,及时向原判法院提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同年12月30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林某某缓刑、收监执行。2020年3月1日,在万源市公安局协助下,万源市司法局将林某某从福建泉州押送回四川万源,现该林已羁押于万源市看守所,将择日交监狱服刑。(刘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