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达州渠县人民法院通过公安机关疫情登记大数据获得此前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段某的行踪,执行人员连夜奔赴成都对其进行拘传,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申请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渠县法院立案执行后,即时通知了被执行人段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立即支付申请人赔偿款6万余元。但被执行人段某态度蛮横,拒不履行,在收到执行法官短信推送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也置之不理,也未按照法官要求到法院接受执行询问,躲避执行,执行法官遂启动“基本解决执行难”联动机制,将被执行人信息发送公安机关进行临控查找,发现在疫情防控期间段某曾在成都市成华区某小区收寄过快递。
得到信息后执行人员立即连夜赶赴成都市成华区找到被执行人段某所在小区,找到房屋具体位置后敲开房门发现被执行人段某正在家中,执行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后表明身份,要求被执行人段某立即履行支付赔偿款义务,但段某仍表示无钱支付,执行人员向段某送达了拘传票,准备把段某带回渠县法院执行局询问,在最后上车即将被带回之际,段某表示愿意打电话借钱支付赔偿款,当即筹得款项1万元,并就余下的应付款项与申请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本案通过临控查找方式,得以顺利执行。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执行案件中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刻意逃避执行,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因此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唯一出路。(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