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大竹法院:提供劳务者因伤致残 法官调解当庭获赔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杨欣荣 发布时间:2023-10-16 19:58:45

近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石子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5.2万元,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被告某公司经营木材加工,原告吴某偶尔受雇在该公司务工。2022年3月某日,原告吴某在被告公司厂房做工时受伤,后送往医院住院19天,用去医疗费39000余元。2022年10月,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为九级伤残。被告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便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在当地调解组织人员多次调解未果后,原告遂将被告起诉至大竹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了基本案情,在开庭前对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坚持原告并非受其雇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被告申请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母亲潘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潘某陈述原告系其雇请,且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没有钱,只能每年支付一点。

综合案情,本案依原告申请追加了潘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考虑到被告某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及被告潘某的履行能力,如果只是简单的“一纸判决”,极有可能造成原告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局面,无法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于是,在第二次开庭前,承办法官结合案情,对二被告进行释法明理,并从情理上感化对方;对原告则告知其若坚持诉讼请求可能导致执行无果,且自身酒后务工也存在过错。

最后,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款项金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公司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2万元,并当场转账给原告。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案结事了。

法官寄语: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临时劳务雇佣现象日益普遍,因提供劳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案件也逐年增多。由于民间在雇请人员提供劳务时大多采用口头协议、电话通知等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往往就是否形成劳务关系产生分歧,导致受害者维权困难。在此,法官呼吁提供劳务者,要注重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法律意识,督促接受劳务一方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并且提升劳动技能和安全保护意识,接受劳务者则要审慎选人用人,做好风险防范,加强劳务者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保障,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杨欣荣)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