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也是打击非法手段、维护人民利益的一道重要防线,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要把人民群众的事依法公平、公正办理好,也要通过办理案件让辖区的群众接受普法教育,让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
公租房是我国政府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而作出的一项惠及民生的福利政策,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申领资格,就可以向公租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但总有人妄图僭越法律规则,“特立独行”,采取“花钱找关系”“走后门”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对此种行为,法院会旗帜鲜明地说不!
卢某与黄某系普通朋友关系。卢某不符合办理成都市申请公租房资格条件。2022年7月,卢某与黄某口头协商委托其代为办理位于成都市的公租房,并口头约定代办费33000元,之后黄某向卢某交付了代办费33000元。因黄某为卢某办理的公租房位置与约定的不一致,双方产生分歧,委托事项至今尚未办妥。嗣后,卢某多次要求黄某返还其支付的费用,但黄某拒绝返还,卢某遂诉讼至达川区人民法院河市人民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卢某及其委托律师坚持认为黄某买卖公租房指标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扰乱了正常的公租房申领秩序,应为无效合同,且黄某并未实际为卢某办理公租房,应将委托费用予以全额退还;黄某认为其已经为卢某办理了公租房,只是卢某不满意,其不应退还委托费用;双方争议较大。
法院审理认为,公租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小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作为国家政策性福利,理应惠及符合资格条件的全体社会公众,而不能私相授受,沦为不法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人民法院作为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裁判结果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正确的规则引领和法律价值导向作用,在通过司法裁判鼓励民事活动合法交易的同时,还应当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据介绍,本案中,原告明知其不具备申请办理成都市公租房的相关条件,仍与被告共谋,企图通过“找关系花钱”“走后门”等非法途径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严重破坏行政机关就公租房正常的申领行政管理秩序,损害政府的行政公信力,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委托合同无效,原告向被告付款的目的非法,为不法原因之给付,当受法律价值的否定性评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基于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本应返还,但本案性质特殊,属于不法债权,若支持原告的诉请,势必助长社会不正之风,为国家工作人员滋生腐败提供了可能,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且与国家法治精神相悖,诉争债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依法应予驳回。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卢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之后,卢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