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石子人民法庭审理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领取判决书时,经法官耐心劝解,被告吴某乙表示服判并当场支付了赔偿款。
2018年9月,年近八旬的老大爷吴某甲在自家门前地坝内栽种了4棵花椒树,后被人扯掉。为此,吴某甲辗转多次找到当地村委会、司法所、法律服务所要求解决未果。
今年3月,吴某甲向大竹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吴某乙赔偿其财产损失200元及为此案产生的误工费1800元、租车费360元。庭审中,被告吴某乙辩称,没有扯原告栽种的花椒树,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查清事实,该案承办法官向原、被告所在地村干部、法律工作者及当事人亲属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得知原、被告系因两家地坝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致本案被告扯掉原告在地坝内栽种的花椒树。
人民法院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被告侵权行为属实,判决被告吴某乙赔偿原告吴某甲4棵花椒树损失共计4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租车费,因无相关证据证实,且并非原告的直接损失和必要支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领取判决书时,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分别做了细致的法律解释工作,并从情感角度进行耐心的劝解。最终被告吴某乙当场签收判决书并支付了赔偿款。原告吴某甲拿到赔偿款后,对石子法庭的办案人员说:“人民法院坚持正义,感谢你们。”(杨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