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党某向谢某借款53500元,经多次催收未偿还。2022年,谢某向达州市渠县法院提起诉讼,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届满后,党某仍不偿还,谢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经网络查控,党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将党某传唤到法院,他再次承诺分期履行,谢某也表示同意宽限还款时间。但期限到后,党某再度失信,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义务。
面对一而再再而三失信的党某,执行法官不再姑息,经查询,党某妻子雷某名下有存款,便立即予以冻结。党某、雷某均辩称存款属雷某个人财产,与党某无关。
执行法官解释道:“虽然存款账户是个人名义开设的,但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没有约定财产归属,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可以作为党某的财产偿还债务。”
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党某夫妇决定还款,本案得以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