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在群山环抱、竹枝苍翠的达州市大竹县五峰山国家森林公园门口,庄严的法槌声响彻竹林,大竹法院正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件。公园周边二乡镇五村一企业干部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园游客等100余人参加旁听。
2018年4月左右,大竹县某镇某村村民胡某甲(现已去世)将一把火药枪、一瓶火药和一瓶铁砂子赠与被告人胡某某,胡某某收下后将上述物品放于自家门前柴堆处。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其家附近的地坝边和堰塘边三次使用该火药枪射击野生动物,击杀疑似野生斑鸠三只。胡某某将其去毛后存放在自家的冰箱里,2023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四川川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查获的疑似野生斑鸠均为珠颈斑鸠,系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价值为300元/只。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被告人胡某某持有的枪支进行检验,送检检材枪管、传火孔贯通,且能实现发射功能,认定为枪支。
大竹县检察院在向大竹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大竹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巡回审理。庭审过程中,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对公益诉讼请求均予认可。
大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胡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胡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胡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理。胡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予追缴。扣押在案的枪支等违禁品,依法应予没收。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胡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9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大竹法院当庭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动物尸体及违禁品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胡某某赔偿对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900元。
宣判后,审判长当庭以案说法,进行释法明理宣传教育,大竹法院干警向在场群众发放环境资源保护宣传册,详细介绍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在场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旁听庭审,接受了普法宣传教育,明白了应该知法守法,要用实际行动呵护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让生活更加幸福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