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法院对非法处置法院冻结物的陶某,判处罚金
30000元,陶某服从判决,不仅交清了罚金,还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执行款项。
2017年11月7日,大竹法院受理某加油站与陶某、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加油站的申请,裁定冻结陶某持有的某某公司4%的股权(价值200万元)三年。审理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陶某及公司支付加油站柴油货款1183039.50元,并从2016年9月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因陶某及公司未按判决履行,加油站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中发现,陶某明知股权被冻结,仍于2018年5月将其股权转让他人,收取的股权转让款亦未用于履行本案债务。经多次执行催告,陶某仍拒绝履行。为此,大竹法院将陶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线索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2年7月15日,陶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大竹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陶某涉嫌犯罪一案审理期间,陶某向申请执行人加油站付清相关款项,加油站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变卖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陶某经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付清相关款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被告人陶某犯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宣判后,陶某未上诉,主动交清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