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安全,营造浓厚的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氛围,6月9日,一起涉嫌非法狩猎罪的案件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达州市大竹县庙坝镇长乐村文化广场公开开庭审理,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当庭以案释法,现场学生、群众1000余人参与旁听。
2022年3月,被告人邓某因自家耕地常有野生动物出没破坏庄稼,为减少损失,便产生了使用猎夹猎捕野生动物的想法。从大竹县团坝镇街道购买了3套猎夹,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将其中1套猎夹安放在团坝镇白茶村自家的耕地里,5月捕获了一只“聋猪”(学名小麂),同年11月捕获了一只果子狸、一只野鸡(学名雉鸡)。捕获的“聋猪”被邓某家人食用了一部分,剩下部分及果子狸、野鸡在其家中的冰箱内被查获。同时,大竹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邓某家门口查获铁质猎夹2个、银白色猎套1个。经鉴定,小麂、果子狸、雉鸡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小麂整体价值为3000元每只,果子狸整体价值为1200元每只,雉鸡整体价值为300元每只。
被告人邓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检察官当庭阐释了非法狩猎的危害性并开展警示教育,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使用自制猎套和猎夹猎捕野生动物,对当地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虽然被告人邓某是因为其栽种的庄稼被野生动物啃食,损失较大,没有收成才使用猎夹猎捕野生动物,但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遵纪守法,积极保护野生动物,保持生态平衡,避免物种的灭绝,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也是每个公民的道德责任。大竹县人民政府2020年2月13日就发布了关于禁猎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通告,并充分利用“摆摊设点”、新媒体平台、广播电视等方式开展了宣传活动,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邓某作为粮农,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触犯法律而不自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介绍,通过此次庭审,被告人及旁听庭审的学生、群众对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生态环保意识与法治观念也得到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