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呢?
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注重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不断加大执行力度,积极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拖欠的抚养费有“着落”了
2019年2月,李某还不到4岁,其父母因性格不合闹上法庭,经法院调解和好无果,李某的父母协议离婚。当时约定,李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此后,李某由父亲独自抚养,但母亲却并未如期给抚养费。2020年4月,李某的父亲向大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支付拖欠的14个月抚养费7000元。在法院冻结了刘某的银行账户后,刘某联系法院交来7000元。但此后,刘某再次爽约,至2023年2月再次拖欠34个月抚养费17000元,李某的父亲只得再次求助法院。大竹法院查询到刘某微信零钱有足够的余额,立即进行了冻结,并强制扣划支付给了李某。法院的强制执行,让李某的抚养费有了着落,李某的生活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
闹心的交通事故“顺心”了
2021年6月,颜某(13岁)搭乘刘某的摩托车,与曾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事故发生当日,公安机关作出责任认定,认定刘某为主要责任,曾某为次要责任,颜某无责。刘某、曾某驾驶的摩托车均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颜某、刘某、曾某、保险公司就事故的赔偿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颜某的母亲代为向大竹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刘某、曾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颜某各项损失97495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保险公司于30日内赔偿颜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89506元;刘某赔偿颜某损失2519.49元;曾某于2022年1月15日前赔偿颜某损失4500元。协议达成当天,刘某即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在法院监督下,保险公司亦按期支付颜某89506元。但曾某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却拒绝履行,颜某母亲代为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曾某在收到大竹法院发出的强制执行通知后主动向颜某履行了全部义务。至此,颜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全部获得赔偿。
手机“回来”了
2020年7月,李某与徐某、李某某、雷某、何某、谭某相约一起盗窃手机,当晚六人在某中学门口旁的副食店汇合。次日凌晨2时许,李某等六人翻墙进入某中学,先后到学生宿舍盗窃各种牌子的手机八部,李某分得手机一部和卖手机的赃款100元。案发后,李某主动到某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盗窃的手机除一部未找到失主外,其余七部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合计2720元。大竹法院对李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判决由扣押机关将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徐某(未年人),责令李某退赔六名被害人(均为未成年人)经济损失彭某400元,吴某150元,邱某700元、陈某120元、余某650元、张某200元。2023年2月大竹法院将执行到位的退赔款共计2220元分别支付给了六名被害人或其父母。被偷走的手机“回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