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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首例碳汇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 作者:牟璨 发布时间:2023-05-31 10:52:56

5月25日,“共绿大巴山 同护长江水”川东北渝东北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活动周正式启动。在达州市宣汉县巴山大峡谷渡口土家族乡的常乐社区会议室,宣汉法院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唐某术滥伐林木罪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宣汉法院首次适用“3+4”七人制合议庭模式审理的达州市首例碳汇补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进一步提升案件审理效果,此次庭审由3名资深法官和4名来自当地社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成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当地群众现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被告人唐某术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采伐公益防护林内的马尾松、杉木等林木195株。经县林业局评估,该采伐过程中对中龄以上的马尾松基本实施了皆伐作业,破坏了原有的森林群落结构,对所处区域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破坏。庭审前,4名人民陪审员认真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资料,参与调查核实案情。庭审过程中,他们认真询问当事人、证人,核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独立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依法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当好案件“裁判员”和公正司法“监督员”。

最后,合议庭综合全案证据并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进行了认真合议,认为被告人唐某术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依法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从他人处购买的林木,立木蓄积达28.061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除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尽快完成生态系统功能修复,并以购买等值碳汇方式弥补造成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合议庭当庭判决被告人唐某术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令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的30日内,进行生态修复或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期间损失28766元,该费用用于购买等值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

该案系川东北渝东北法院司法协作的又一典型案例。被告唐某术系重庆开州区人,审理前,承办法官就被告是否适合缓刑,会同开州区检察院、司法局等部门进行社会调查评估,为后续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宣判后,宣汉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开州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联系,掌握其缓刑期间的具体表现,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其早日教育转化。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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