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孩子由母亲独自抚养,法院判决父亲应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可父亲却拒绝履行义务,不愿支付抚养费。近日,正在读大学一年级的小文向渠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父亲应当履行的抚养费,面对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渠县人民法院采取“柔和”方式执行,既保护子女的权益,又维护好儿子和父亲的关系,最终该案执行和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申请执行人小文是被执行人文某的儿子。在小文年幼时父母二人便协议离婚,之后小文随母亲生活,父亲承诺按月支付抚养费。2019年九月,因文某长达5年拒付抚养费用,被小文母子告上法庭。经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文某应支付小文抚养费共计52400元。
但判决生效后,文某以种种理由怠于履行义务,今年4月份,还在念大学的小文依法申请渠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手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认为该案的执行方式若是运用不当,很可能会影响到父子今后的感情。为挽回双方当事人即将破裂的父子亲情,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文某传唤到法院,以亲情感化为主,法律威慑为辅,耐心做文某的思想工作,并通过事先做小文母亲的工作,将小文一并带到了法院。当文某看到自己记忆中还是幼年模样的小文,现如今已经长成少年,想起儿子小时承欢于自己膝下的种种场景,再想起这几年自己对儿子缺少的陪伴和不曾给予的父爱,文某不禁湿了眼眶。文某当场表示,表示愿意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希望与儿子执行和解。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执行。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是法定义务,如不履行相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遗弃罪。本案中鉴于双方亲生父子关系,法官从维护亲情的角度柔和执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父亲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主动履行了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挽回了父子亲情,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蒋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