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骗群众的钱
骗子的会计出纳骗了骗子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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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案”“黑吃黑”后罪罪名应当如何界定?
日前,达州市达川区法官说法大讲堂上,达川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江河丽为大家以案说法,解答了这一困惑,她分享的题目是盗窃、诈骗、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与区分。
江河丽以一起电信诈骗案引发的连环犯罪为例,对三种罪名进行了区分,以案说法,阐明了诈骗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区分。
案例中,以夏某、孙某等人为代表的诈骗集团是典型的电信诈骗犯罪,他们先是大量创建微信群、QQ群,将收集到的客户资源拉入群里,再安排“老师”“水军”营造氛围,鼓动被害人大量“投资”,然后通过“老师”故意“反向喊单”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拒绝被害人提取资金的申请、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关闭或更换平台网址等手段,侵吞被害人资金。
诈骗集团为了团队作案,招聘了专门的会计出纳,为其管理诈骗所得收入。但没曾想,后院失火,老手竟栽在自己人手上。
被告人刘某、李某于2018年5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4月至10月期间,经夏某招聘为夏某、孙某犯罪集团的会计和出纳。被告人刘某负责制作工资、提成、业务报账等表格,被告人李某负责报销账务、发放工资及提成。刘某、李某注意到夏某不会详细审核员工工资总额这一点,于是二人合谋利用制作、审核员工工资表及发放员工工资机会,虚报亲朋好友银行卡为公司员工工资卡,利用发放工资机会骗取虚报工资,共计90余万元。
2020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李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虚构工资表诈骗资金的犯罪事实。
对于刘某、李某虚报亲朋好友的工资卡发放工资的行为,应该界定为哪种罪名呢?一、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刘李二人行为应属职务侵占罪。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中刘某在主观上没有参与公司诈骗犯罪的共同故意,没有参与夏某犯罪集团的网络诈骗活动,故其作为公司会计领取的工资不应当评价为诈骗犯罪所得,涉案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的犯罪。三、被告人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报工资,夏某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签字转款,二人的行为应属“秘密窃取”,构成盗窃罪。
江河丽介绍,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此罪中公司应是依法成立的合法公司,财物是公司的合法财产。但在本案中,夏某、孙某犯罪集团不具有合法法人资格,不能视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故刘某、李某取得公司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但刘某、李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工资表,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知,骗取他人财物90余万元,应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最终,该案经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