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东柳人民法庭成功调处一起赡养纠纷,让八旬老妪林某某“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原告林某某生于1942年,育有三子一女。因年事已高,其赡养问题经子女协商,确定由三个儿子每人赡养一年。2022年,林某某在大儿子赡养期间,不慎受伤,进而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因对林某某后续赡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的赡养协议无法落实,林某某大儿子便将其送到某镇代养老人处生活。老人的赡养问题成了“难题”。
为解决自身养老问题,林某某万般无奈之下向东柳法庭递交了起诉书。东柳法庭立案后,及时了解原被告具体情况,找准矛盾纠纷的症结,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乡风民俗,耐心地对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法明理,让其子女深刻地认识到,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百善孝为先”的伦理要求,最终,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并再次达成赡养协议:老人由三个儿子轮流赡养4个月。其中,老人在大儿子赡养期间随老人的女儿生活,大儿子每月支付其3000元,老人住院医疗费报销后,由三个儿子平均负担,其他医疗费由当月的赡养人负担。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是不容推脱的责任。百善孝为先,遵循孝道并不是嘴上说说,更需要子女身体力行,用真情与温暖去付出、去陪伴,才能让老人能够真正地安享晚年。
(段鸿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