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受理一起拖欠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周某主张被告车某拖欠其装修材料款长达3年之久,多次催要无果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人员联系被告,被告车某随即表示其没有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不欠货款。调解人员通过阅卷,发现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送货签单,结合被告出具的欠条,足以判断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建立买卖合同关系。
调解人员多次联系被告向其释法明理,车某逐渐松口承认自己确实是在原告处购买了装修材料,但表示,自己实在是经济困难,希望在一年内分期还清欠款。但原告周某表示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生意难做,经营的店面举步维艰,因而坚决不同意被告的还款方案。
考虑到个体经营户的实际困难和该笔欠款拖欠的时间确实过长,调解人员再次跟被告联系,希望其换位思考,并向其释明,如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裁判确定的履行期也不会超过一年。被告闻言主动还款。原告随后申请撤诉,并表示,自己要了几年的钱,短短几天时间就在法院的帮助下拿到手,内心充满感谢。
至此,这起货款纠纷案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在短时间内让当事人实现了零成本的快速维权,再一次彰显出诉前调解的快速高效。
个体工商户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参与和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好、实现好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对优化营商环境意义非凡。下一步,渠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大诉前调解工作力度,将涉企纠纷化解在诉前,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贡献更多法院力量。
(张荣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