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二手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
2022年7月,原告李某与被告聂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渠县某老旧小区的住房一套。合同中对房屋价款及给付时间、因过户产生的税费、加装电梯需要补交的费用等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李某按合同约定向聂某支付房款后,聂某于2022年8月将房屋交付于李某。
2023年1月,该住房所在小区加装的电梯开通使用,但因被告聂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装电梯后期应补交的相关费用,导致李某无法使用电梯,期间,李某父亲因就医请人护送上下楼梯产生费用800元。李某垫交了加装电梯后期应补交的费用915元。现李某起诉聂某,要求支付垫支的电梯费及护送父亲上下楼费。
该案前期调解阶段,被告聂某表示其已支付了前期的加装电梯费,后期应补交的加装费915元是因全楼栋已经达成协议后,其中一户住户不愿缴纳电梯费,导致其余住户均需补缴915元,现其已经将房屋售出不应当承担该笔费用。
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双方明确约定,由卖方承担房屋加装电梯的费用。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金额不大,且涉及到邻里关系和谐,单纯地开庭审理进行判决不易化解矛盾,便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从法律、诚信、和谐的多个角度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讲解,分析利弊,寻找双方诉求平衡点,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
在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告聂某的态度逐渐发生了转变,向李某支付了加装电梯的费用915元,李某也放弃了赔偿其请人护送父亲上下楼梯的费用800元的诉讼请求,两人握手言和。
以上一个小小的合同纠纷,正是渠县法院一直以来立足审判实际,切实践行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缩影。渠县法院始终坚持以解决问题为导向,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为基层治理奉献司法力量。
(杨惠 张荣新)